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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拒绝探视 法院妥善判

  发布时间:2003-08-18 12:45:44


    前夫李某以种种理由阻挠方女士探视孩子,孩子也拒绝母亲探望,伤心的方女士究竟还有没有探视的权力呢?近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探视权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方女士终于讨回对孩子的探视权。

    去年5月22日,方女士和李某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并协议8岁的儿子文文由李某抚养。双方离婚后,因李某工作流动性大,儿子文文一直随方女士生活,直到今年3月初,李某将文文带到其爷爷奶奶家生活。今年4月,方女士和李某达成了一个口头探视协议,方女士每两周探视孩子一次。但是,由于双方未能很好的沟通,有时在孩子学习和家教辅导时,方女士也要求探视孩子,而李某则认为影响了儿子文文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拒绝方女士探视。5月10日晚7时,方女士与李某家人因探视孩子发生争吵,双方矛盾加剧。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女士以李某侵害其对孩子的探视权为由,将李某告上了法庭。李某则认为,方女士平均每8天探视孩子一次,已单方违犯了探视协议,严重干扰了孩子的学习生活,而且孩子文文也提出不愿意母亲探望。李某还向法庭提交了儿子文文表示拒绝母亲探望的书面材料,并要求方女士尊重孩子的意见。

    伤心的方女士对这份证据表示了质疑,她认为,她对儿子的爱是无法割舍的,一定是李家强迫儿子所写。为此,方女士在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打击。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身份权的一种。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并不改变。只要这种关系存在,探视权就是非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方有义务进行协助。甚至在子女拒绝探望时,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应该进行说服教育,不得设置障碍,拒绝非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方女士要求依法保护其探视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因方女士系大学教师,有寒署假,本着有利于孩子学习及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应适当安排寒署假时间的探视。李某关于方女士行使探视权需经孩子同意,如影响孩子的学习则终止其探视权,以及要求方女士每季度只能探视孩子一次的答辩意见,不利于文文幼小心灵呼唤母爱的客观要求,亦不利于文文的学习及身心健康,故不予以采纳。

    二七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方女士每两周探视孩子文文一次,探视时间为隔周五文文放学时将其接走,次日下午7时将其送回。寒假期间探视10天,署假期间探视20天,均自文文放假次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150元,由李某承担。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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