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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两口状告亲生儿 原因不赡养亲爹娘

  发布时间:2007-07-23 15:51:31


    昨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判决被告、不孝儿何远远为二原告、其亲爹娘提供住房二间和每月支付赡养费一百五十元。

    原告何大爷夫妇诉称,被告何远远系他们的次子。被告平时不但不尽赡养义务,而且还经常打骂他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二原告赡养费300元,并为二原告提供住房二间。

    被告何远远辩称,二原告所诉不属实,因为不对他们二老尽赡养义务,是因为自己目前太困难,无经济能力支付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生育有二子一女,均已成家,被告何远远系他们的次子。二原告现已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除每人分有六分半责任田外,无其他经济收入。被告家有四口人,妻子患病,体质较差,两个女儿尚小。被告除家中每人分得六分半责任田外,其在工厂上班平均每月还有六百余元收入。二原告与被告婚前共有住房五间一起居住,后因被告不同意二老居住在其院内,双方发生矛盾,遂引起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法律明文规定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时赡养父母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二原告现已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被告已成年,有稳定的收入,应当履行而且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因被告居住的房屋系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原、被告对该房屋共同享用使用权,故原告请求被告为其提供住房两间,理由正当。被告辩称因经济困难,不同意支付赡养费的答辩意见,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为此,根据郑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为每人每月240元的情况,和被告何远远家庭的具体困难。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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