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执行公告帮他讨回定金6000

  发布时间:2007-07-23 15:44:18


    胡先生本想租房做生意,交了定金之后,却发现市场已在搬迁之列,且收取定金者不具备租赁资格。定金难以要回,他只好将收取定金者告上法庭。7月18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定金交后发现问题

原告胡先生诉称,他想在郑州市庆丰市场做服装生意,想租赁几间门面房。按照庆丰市场精品区管理办公室的要求,胡先生于2006年11月11日交了6000元的定金。之后他发现,其所交定金的21号、22号、23号门面房属于违章违规建筑,根本不符合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同时,庆丰市场贴的一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称,庆丰市场的所有权已由河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过户到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该公司代理人为郑州仲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盛物业)。公告中限定该市场商户必须在2007年4月15日前搬迁完毕。

胡先生认为,由于庆丰市场精品区管理办公室是仲盛物业的下设机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仲盛物业是本案适格被告。胡先生遂将仲盛物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仲盛物业返还其定金6000元。

被告:原告在掩饰违约

仲盛物业称,胡先生依约定交付定金后,仲盛物业严格按约定将胡先生定下的庆丰市场西部综合区的门面房21号、22号、23号给胡先生保留,以履行约定,拒绝了其他经营者承租该房屋的要求。按照该区门面房的租金价格,该3间房的月租金价格为1800元。胡先生因自身经营原因,在交付定金后不愿承租该房屋,显为其单方违约行为。现整个庆丰市场均在正常经营,胡先生诉称的市场将要搬迁的事实,显然是掩饰其违约行为的托词,其诉讼应依法予以驳回。

判决:定金应当返还法院认为,胡先生为租用房屋向仲盛物业交付了定金,仲盛物业据此向胡先生出具了收据,但双方未及时签订租赁合同,仲盛物业向胡先生出具的收款收据中亦未注明实际履行房屋的期限,故胡先生并未使用该房屋。

仲盛物业辩称胡先生交付定金后,其按约将门面房保留,拒绝了其他经营者承租该房屋的要求,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仲盛物业辩称胡先生诉称市场正准备搬迁是为掩饰其违约行为的托词,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公告恰恰印证了市场内的商户在限定期内搬迁的事实,仲盛物业已不具有与胡先生签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要件。

因此,法院支持胡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仲盛物业将定金返还胡先生。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