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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理由是外遇 法院判决不准离

  发布时间:2007-07-23 15:42:17


    7月19日,一起因男方有外遇起诉离婚的案件,被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完毕,判决驳回原告(男方)的诉讼,本案不准离婚。

    原告郭小国诉称,1989年他与被告平荧荧自由恋爱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1990年10月生育了大女儿,1993年2月才补办了结婚证, 2002年1月生育了次女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平荧荧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要求离婚是其有外遇才提出的,为此,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后同居生活,后又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夫妻感情较好,且生育有两女。自2006年6月起,确因原告情感出轨而引起本案诉讼,但被告表示已原谅原告的过错,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再者,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所以,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由此,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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