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先生在参加一家汽车公司举行的汽车试驾活动时,使车辆颠覆,造成车辆严重损失。由于这次参与活动的车辆都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了保,因此,保险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尹先生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赔偿150351.2元。7月19日,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据原告诉状称,2006年 7月15日至7月16日,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下称通用公司)和河南新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凯迪官司)共同在郑州举行汽车试驾活动。双方约定通用公司提供试驾车辆,凯迪公司负责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被告尹先生自愿参加试驾活动,并于2006年7月16日出具保证书,承诺遵守有关驾驶法则,服从通用和凯迪的指挥安全驾驶,否则,造成一切损失由其全部赔偿。凯迪公司也对试驾者制定了驾车时不要超过80公里/小时的时速等规则。
2006年7月16日,被告尹先生在试驾过程中车速高达100公里/小时,致使车辆倾覆,造成车辆严重损失。凯迪公司维修受损车辆花费189739元。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凯迪公司损失150351.2元。2007年3月6日,通用公司将向被告索赔的权利转让给凯迪公司,并于当日书面邮寄通知被告,让其向凯迪公司赔偿损失。鉴于原告依法给予凯迪公司赔偿,凯迪公司同意原告向被告尹先生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