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汽车故障伤害雇佣司机的案件,判决雇主、被告赵升赔偿原告韩铁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2 383.8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韩铁经张某介绍为被告赵升开自卸货车,月工资1800元。2006年12月24日早,原告为被告开车去荥阳市拉石子,行至须水镇转盘处,货车离合器压盘突然破碎,碎片穿透车底盘击伤原告韩铁的左脚,被送至一五三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跟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趾长屈、胫骨后肌腱断裂;3、左踝部软组织挫裂伤。”原告于2007年2月6日出院,共计住院44天,出院证明医嘱为“1、继续应用药物治疗;2、加强伤口换药;3、定期来院复查;4、骨折愈合后手术取出固定装置”。原告出院后在荥阳市人民医院治疗,并购买双拐一副,共计花费费用12 383.8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支付8600元治疗费用后,以原告在出事故前,已经知道车辆有杂音,但原告未能及时告知,导致车辆出现故障,原告受伤。所以,原告有过错,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告的辩称,法院认为,既然被告认为原告在驾驶被告车辆出事故的前一天已经知道车辆有毛病。那么,被告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有无过错,可是,被告未能提供。为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雇主、被告赵升赔偿原告韩铁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12 38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