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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案件的当事人喜领执行款

  发布时间:2007-07-17 14:41:17


    “法官真是一心为咱老百姓着想,太感谢你们了”这是一位申请执行人的肺腹之言。2007年6月4日,通过管城区法院执行人员几个月的努力,从未派人到过管城区法院协调执行事宜,从未见过执行法官的山东省冠城镇高三里庄村的申请执行人任杰果最终获得赔偿。

    一个从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委托到管城区法院的执行案件,任杰果与鄢守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2006年5月26日判决被告鄢守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杰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拐杖费共计7586元。判决生效后,鄢守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06年9月7日,任杰果向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鄢守军及其财产在管城法院管辖区内,2006年9月14,丰台区法院委托管城区法院代为执行判决书全项。管城区法院接到丰台区法院的委托函后,于200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管城区法院执行员赵书香、王林山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及时向被执行人鄢守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是鄢守军已不在管城管辖区居住,经调查其正在广州打工,后经执行人员多方努力,终于找到了鄢守军的叔叔鄢克礼。管城区法院执行人员耐心说服鄢克礼,并通过鄢克礼与鄢守军进行了多次沟通,在执行干警的多次努力下,在法律的强大压力下,鄢守军终于主动地履行了义务,将全部执行款交至法院账户上。

    本应可以圆满结束的执行案件却出现了小插曲,当执行款全部到位后,而申请人任杰果自始至终未出现,也从未与法院联系。在执行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执行过程最关键的环节上——发还执行款物,管城区法院执行员却遇到了难题——无法联系到申请人任杰果。该执行卷宗里显示的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已无法联系上申请人,由于是外地委托案件,管城区法院也无法查找审判卷宗。在这种情况下,管城区法院执行人员通过委托法院查找申请执行人的下落,但是由于申请执行人不是北京地区人,委托法院也无法查找到申请执行人。

    最后,远在青岛打工的任杰果得知这一消息后,才赶回老家来到法院领取这笔艰难的执行款。

    不论当事人是谁,也不管执行标的大小,管城区法院执行人员都会同样重视、同等对待,都会想方设法给权利人以法律保护,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依法办案,不带任何地方保护的色彩。执行人员用实际行动证明了他们能够遵守职业道德,为权利人最终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好最后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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