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的罪犯陈洪迟在缓刑期间竟敢再次实施诈骗,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达3578元,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又判处陈洪迟拘役三个月,加上原判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6年12月23日至27日,陈洪迟持伪造的化名为“陈志斌”的假身份证、职务为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的工作证和中国工商银行河南分行假合同专用章,到郑州银基商贸城,谎称自己是中国工商银行河南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受单位委托团购服装,骗取商户信任后,分别从商户杜某店内骗走价值1880元的金盾牌风衣、衬衣、西裤、羊毛衫两件;从商户乔某店内骗走价值1318元的花花公子牌羊毛衫两件;从商户郭某店内骗走价值180元皮尔卡丹男式西装上衣一件。以上赃物共计价值3578元,现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陈洪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