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两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作为出次一方的陈某成为公司名副其实的股东,而在公司平稳运营后,作为另一出资人杜某却剥夺了陈的知情权、分红权等。原告陈某遂将被告杜某推上被告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近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4年6月23日,陈某与杜某各出资25.5万元成立郑州市金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公司),公司成立后陈某因出于对杜某的高度信任,于陈某先举杜某为金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运作后当,陈某还能参与管理及决策,待公司平稳运营后,杜某遂剥夺了陈某原知情权、参与管理权、公红权等股东所享有的一切权利。还有甚者,在金帝公司运行期间,杜某让其妻李某同他人成立另一家成公司,并将金帝公司运行的业务全部无偿转让给新成立的公司,致使金帝物公司成空壳,无法经营并处于歇业状态。
陈认为,杜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自己设立公司的初衷,使其股东利益成为泡影,严重害了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