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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办印刷公司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07-07-03 08:53:25


    为获得非法利益,私自开办印刷公司,在明知“JBSHI”、“秋乐”、“金博士种业”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非法印刷上述塑料包装110243件。 日前,对于这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案件,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刘志亚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查获的上述110243件塑料包装及11支印刷凹版予以没收。

    现年35岁的刘志亚系河南省叶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4年底以来,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志亚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情况下,即私自在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二砂村开办经营了“郑州市友信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从事塑料包装品的印刷业务。

    2006年2月17日,根据举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联合郑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到刘志亚的公司进行调查,现场查获了该公司非法印制的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的“秋乐”(商标注册号为1727033)国审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包装13947件、河南金博士种业有限公司的“JBSHI”(商标注册号为3542860)国审郑单958玉米种子包装48148件及该公司被郑州道特尔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许可使用的“金博士种业”(商标注册号为1955559)国审郑单958玉米种子包装48148件。而被告人刘志亚印制上述注册商标标识,未验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006年5月29日,被告人刘志亚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的民警抓获归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志亚伪造他人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5万件以上,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5条、第52条、第53条、第64条、第6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法院依法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刘志亚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查获的上述110243件塑料包装及11支印刷凹版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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