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的八万元钱该向谁要呢?” 6月29日,当王新鸽(化名)接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后一脸的无奈。为了买房她被人骗了8万多元,而为了要回这些钱又几经周折,两次上法庭,却又屡告屡输。
被骗告朋友
王女士是某社区医生,2005年,在给朋友高丽(化名)的男友张战涛(化名)看病时,张战涛承诺帮助她购买某某机械厂的福利房,6月份开始,张战涛以需钱活动关系及交房款为名,三次收取她的购房款83600元。然而让她意想不到的是张战涛竟是一个骗子,并于几个月后因另一个案件被濮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讨帐无门的她便以朋友高丽是保障人为由,将高丽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高丽偿还自己的损失。然而,一审金水区法院于2007年6月6日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她又当即上诉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次对搏公堂
郑州中院于6月20日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王新鸽坚持其是通过被上诉人高丽才认识张战涛的,而且被上诉人曾保证帮助其购到房,每次交钱都是通过被上诉人转交给张战涛,并且2005年10月13日被上诉人还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明确说明“2005年6—8月收到王新鸽集资房款共计捌万叁仟陆佰圆整,转交给张,现证实张系诈骗案犯,已抓捕,待审判后,慢慢偿还(有能力偿还时)。”因此83600元房款应由被上诉人偿还。对此被上诉人提出异议,辨称其是帮助王新鸽将房款转交给张战涛73600元,另10000元是王新鸽直接交与张战涛的,况且自己也是受害人,并被张战涛骗去8万元现金。事发后,王新鸽夫妇逼迫其于2005年10月13日出具了一张手续,但该条中“待审判后,慢慢偿还”是指张战涛还,而不是被上诉人还。”
终审驳回请求
审理后郑州中院认为,濮阳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明确显示,上诉人王新鸽与被上诉人高丽均为受害者,王新鸽的83600元购房款系被张战涛骗取,高丽只是转交人,并未取得此款,王新鸽又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高丽有过错及曾承诺帮其购买房屋的相关证据。2005年10月13日,高丽虽向王新鸽出具一份手续,但该条中后半部显示“待审判后,慢慢偿还,(有能力偿还时)。”但手续中“慢慢偿还”的主体并不明确,现王新鸽持此承诺书要求高丽返还购房款的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原判事实清楚,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