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不在检查地点前方200米处设立“警示牌”、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后再检查,而是到快车道拦车检查,结果造成四辆货车相撞和一人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2007年6月25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闫建军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现年42岁的被告人闫建军系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稽查一所副所长,男,汉族,大专文化。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2007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闫建军带领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稽查一所五名工作人员到郑州市中原西路与西环路交叉口设岗稽查农用车交通规费。在稽查过程中,被告人闫建军不认真执行《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规费稽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未在检查地点前方200米处设立“警示牌”,未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后再检查,而是到快车道拦车检查,没有保障行车安全,造成四辆货车相撞和一人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周围群众对违规稽查行为非常不满,对参与稽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殴打,多家新闻单位对此事进行了报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07年4月2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通知闫建军接受讯问,闫建军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07年6月2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闫建军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闫建军作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闫建军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