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屋时顺便把门前道路增高,不想却影响了邻居的排水。6月21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道路应该恢复原状。
原告荆某诉称,2005年,被告在原告必须通行的通道上超盖了部分房屋,并将通道地面增高,导致原告院内积水,影响了原告的通行、生产及生活。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拆除建在通道上的建筑物。
被告冉某辨称,我建房超出40公分属实,但原告超出的更多,我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通道地面虽然增高,但我建有排水沟,不影响原告的排水和通行。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当依法驳回。
二七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的宅院在东,被告的宅院在西,双方系左右邻居关系。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私自将门前的路增高,虽然修了排水沟,但是给原告造成不便,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冉某将门前路面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