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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伤人二审终槌 举证不力难获赔偿

  发布时间:2003-08-18 12:44:18


    炎炎夏季又要来临,啤酒又开始出现在市民们的餐桌上,年年喝啤酒,年年有伤人。那么,啤酒伤人案都是生产厂家的责任吗?5月30日,奥克啤酒炸伤人案经过法院两次审理,终于画上了句号。

    去年6月3日晚上8点左右,市民李某在自己经营的代销店内,为顾客取啤酒瓶附近的酱油时,不料未启盖的啤酒突然发生爆炸,将李某左脸颊眼下部分炸伤,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李某遂因赔偿事宜将生产厂家河南奥克啤酒实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奥克公司赔偿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7509.6元。8月12日,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奥克公司以啤酒瓶爆炸原因不明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啤酒瓶爆炸的原因进行鉴定,法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啤酒瓶出具司法中心微鉴定字第37号鉴定书,结论为:啤酒瓶的爆裂是由外力作用形成的。

    11月4日,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奥克啤酒瓶发生爆裂是由外力作用形成的,李某称该啤酒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啤酒瓶标准》的规定,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虽然奥克公司所使用的啤酒瓶为1997年第三季度生产的B字瓶,但国家规定啤酒瓶使用期限为二年只是建议性而非强制性规定。法院认为李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遂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判后,李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5月30日,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啤酒瓶的捆绑包装是符合啤酒瓶使用标准的,李某称啤酒瓶是由质量问题自爆,未提供有力证据,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遂依法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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