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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停车场收费后谁该为丢失车辆买单

是占位费还是保管费

  发布时间:2007-06-19 15:23:35


    李先生把一辆面包车停在巩义市某医院停车场,并按照医院收费标准交纳了2元钱的保管费。然而,当他办完事后却发现自己的车竟不翼而飞,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他不得不把医院告上了法庭。6月1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医院全部承担李先生车辆价款28000元钱。

    2005年9月24日,李先生驾驶朋友的一辆面包车停放在巩义市某医院停车场并领取了停车收费发票,收费标准为每辆车2元。下午8时左右李先生发现车辆丢失,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在他多次交涉无果后不得不把医院告上了法庭,并在2006年9月以2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面包车赔偿车主。

    一审巩义市人民法院认为,尽管李先生与医院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对李先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医院每辆车仅收2元的费用,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故于年 月  日作出判决,判令医院赔偿李先生损失8000元。接到这样的判决,李先生及医院当即又上诉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先生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仅判令医院赔偿其损失的28.6%,显失公平。要求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2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车辆评估费及交通费。

    医院则称:医院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履行的是规范车辆停放位置,保障绿色道路畅通,收取车辆占位费的职责,并未向李先生发出保管车辆的要约,李先生也没有委托保管车辆的意思表示,更没有交付该车辆的实际行为,根本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原审认定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先生自其将车辆停放在医院的停车场时,双方即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医院上诉主张其停车场收取2元钱系占位费的理由不足。李先生请求足额赔偿的理由充分,故判令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先生损失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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