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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韶”因祸得福 郑州中院再次认定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2007-06-18 08:47:24


    “老板,来瓶仰韶酒”。在酒店饭馆常常可以听到好酒者这样的喊声。6月15日,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仰韶)迎来了他们划时代的一天,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 “仰韶”注册商标在酒产品上为驰名商标。

    “仰韶”商标于1979年10月3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河南仰韶先后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广告宣传,其产品的销量、利税逐年攀升,市场认可度越来越高,并获得了众多荣誉,使“仰韶”商标在市场和公众中有了很高的知名度。

    2006年,河南仰韶发现郑州某某公司在其经销的青铜器上使用“仰韶”商标,其字体、读音、图案均与他们的“仰韶”商标相同。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于2006年10月16日将某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仰韶”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各类损失共计3万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直以来,河南仰韶高度重视对品牌的宣传。其产品销售网络遍布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仰韶”商标系列白酒产销量、利税逐年上升,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2003年销售收入1.1亿元、2004年销售收入2.08亿元、2005年销售收入2.83亿元,三年累计上缴税金1.24亿元。2005年“仰韶”系列酒产量及销量在河南省白酒行业排名第一位,并获得了众多荣誉,在使用的时间、市场的占有率、广告的投入、相关部门的认可程度等方面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原告拥有的“仰韶”注册商标在酒产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仰韶”字样及图案,其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的生产销售者是原告或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进而引起相关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使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吸引力弱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因此受到损害,被告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遂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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