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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矛盾到底该怎样解决呢?

发布时间:2007-06-02 09:06:57


法官简介:

欧阳梅:郑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北京大学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具有多年民商事案件审判经验。

案情:

    去年7月,个体老板张军和他的妻子准备到外地去考察一个项目,他们5岁的女儿冰冰乖巧可爱,交给别人照顾夫妻俩都很不放心,于是,他们就把孩子送到老家、让张军60多岁的父亲照看,老张也非常疼爱自己的小孙女。 可没料想还是发生了意外:一天,冰冰在院子里和小朋友们玩耍时,不小心从一个两米高的梯子上摔了下来。老张急忙把孩子送到了医院,张军接到电话也马上从外地赶了回来。经诊断,冰冰是颅骨缺损构成10级伤残,花去2万多元的治疗费。一个月后小冰冰出院了,但落下了弱智、口歪等一些后遗症。张军夫妇伤心极了,他们认为都是父亲老张没有照看好孩子,便要求父亲赔偿伤残护理、精神抚慰等各种费用10万元。同样非常难过的老张怎么也没有想到儿子会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又生气、又伤心,他说:你们把只有5岁的孩子交给我这个老头子来照看,你们做爸妈的尽到责任了吗?为给孩子治病我已经花了1万元钱了。再说,这是一场意外,谁也不想让这样的事情发生啊!我有啥责任啊?

因为孩子的事,这父子之间的关系一直僵持着,最后只好诉诸公堂。

     问题:

     1、大家来看看,这个家庭的矛盾到底该怎样解决呢?【老张该不该承担责任?假如应该的话,您认为承担多少合适?】

     2、现实生活中,一些家庭也有可能会出现类似的情况(当然,不一定像这个案例中的情况那么严重,只是类似),你认为,家庭里一旦出现了像这种“情与理”相互碰撞的情况时,你会怎么做?

     答案:本案例涉及监护制度中的委托监护问题。监护制度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我国的监护制度由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组成。所谓委托监护是指,具有正当理由的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委托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代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现实生活中监护权的变更是客观存在。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而委托亲属、朋友或者有关单位如幼儿园、学校代为行使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中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可见,委托监护仅仅是监护职责的部分或全部的转移,原监护关系不变,监护资格和监护责任具有法定性,监护人不能依照委托监护协议将监护资格和监护责任转让给他人,反之,他人也不能通过委托监护的协议而取得监护资格。被监护人若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仍要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中冰冰是未成年人,张军和其爱人是法定监护人,张军夫妇外出时委托爷爷老张看护冰冰,实际上是将冰冰的监护职责部分委托给老张,其委托监护关系成立。张军夫妇与老张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老张与冰冰之间是临时监护的人身关系。张军将未成年的冰冰委托老张看护,就不仅要其照顾孩子的衣食生活,还要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即委托协议的内容应当是照顾孩子的生活并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一方面,老张应当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但其疏于管理,致使孩子摔伤,张军向老张提起诉讼,实际上是依据委托合同要求老张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老张照看冰冰虽是无偿的,应视为无偿委托合同,但他放任一个5岁的孩子爬上两米高的梯子并未加看护,造成孩子摔成残疾,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张军夫妇作为冰冰的法定监护人,其监护资格和监护责任具有法定性,并不因委托监护的成立而丧失和转让,其将一个5岁的孩子交给一个60岁的老人独自照看,在委托监护人的选择上存在不当,另在孩子的安全教育上亦存在过失,故自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在我国,无偿接受委托或部分委托为他人监护小孩,在人们的生活中是常见的现象,这符合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属善良风俗,应予倡导。但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监护人在选择委托监护人时,应当考虑受托人的监护能力,包括身体健康状况、文化水平、道德品行等,受托人在接受委托后,要尽最大的注意义务,保障被委托人的安全,以免以外的发生和不必要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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