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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孩被电击,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07-05-27 09:06:11


[法官简介]  

刘媛,女,回族,32岁,审判员,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案情介绍]

原告小丽(女,12岁)系被告王娟(化名)的外甥女。1990年5月,王娟经政府批准,在郑州市二七区某都市村庄建造了两间平顶房屋。2000年,郑州市电力公司经批准在王娟家附近自西向东架设了10千伏高压线路,高压电线路与其平顶房屋之间垂直距离大于4米。2003年4月,王娟未经当地有关部门的批准,将平顶房屋加层为三层半楼房,东边间三楼阳台扶手与高压线之间最近距离为40厘米,电力部门对王娟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

2005年7月,小丽到王娟家度暑假,于当晚8时许,在东边间三楼阳台乘凉靠近扶手时,被高压电线所吸而触电受伤,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属重伤范围。

同年9月,小丽向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小丽的父亲张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

电力公司辩称:公司于2000年架设的高压线与王娟平顶房屋之间的垂直距离大于4米,符合水电部门关于10千伏高压电线与建筑物的垂直不小于3米的规定,而王娟在2003年4月未经批准,又未与电力部门协商,擅自翻建三层半楼房,使东边间三楼阳台扶手离高压线只有40厘米,致使小丽触电受伤,故应由王娟承担赔偿责任。

[肖月] 在这起高压电线致人伤害案中,电力公司和王娟是否有过错呢?受害人小丽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

[ 刘媛 ]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电力公司架设高压电线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又不能证明损害是由小丽的故意造成的,所以,电力公司应按无过错责任负赔偿责任。同时,王娟违章翻建房屋,对造成小丽的损害亦负有一定的责任。监护人不存在未尽监护职责的事实,不应承担责任。

就本案而言,所涉及的是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问题。首先应考虑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的归属原则。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是指因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作业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适用何种归属原则,学者间有不同的看法。我国多数学者认为,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也有学者认为,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并不都是无过错责任,而应作具体分析。就是说,在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致他人损害,则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其次,是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的构成。1、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2、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他人的损害。3、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

三是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

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中,比较复杂的问题是确定责任主体问题。所以,这里就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主体问题作一说明。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作业人。

在非法占有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并因从事高度危险的作业而造成损害时,除非法占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外,原合法占有人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之所以有上述判定,是因为:第一,确定责任的原则是正确的。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所以,只能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电力公司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即使电力公司没有过错,也应对小丽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其没有过错而不承担责任;其次,符合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电力公司所架设的10千伏高压电线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由于该作业造成了小丽的损害。本案中,电力公司不存在免责事由,小丽的损害既不是其故意造成的,也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所以,电力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再次,王娟对造成小丽的损害是有过错的。因王娟在未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在高压电线附近翻建三层半楼房。这就产生了电力公司的无过错责任与王娟的过错责任的并用问题,应当按照王娟的过错程度确定其赔偿责任;最后,小丽的监护人是没有责任的。因为,在本案中并不涉及监护人不是监护职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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