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介绍】楚云鹤,女,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古荥法庭审判员。
【案情介绍】去年盛夏的一天深夜,修车行经理陈某突然接到小王的电话,电话中小王焦急地说,他的女友白天到几十公里外的一个风景区游玩,结果错过了返回的末班车,,她让小王找车去接她。小王想让陈某帮帮忙。陈某觉得时间太晚便打算拒绝,可是他经不住小王的再三恳求,又想到小王平时工作勤恳,修车技术在修车行也是数一数二的,很受顾客欢迎,便答应了。但提出要小王拿出50元的汽油钱,小王同意了,陈某便开着自己的轿车和小王朝那个旅游景点驶去。
接到小王女友的时候已经是第二天的凌晨了。就在他们经过一个路口时,因为车速过快,陈某的车和一辆迎面开过来的摩托车撞在了一起,摩托车驾驶员受重伤,摩托车报废,陈某的车也损坏的比较严重,但值得庆幸的是陈某三人都安然无恙。事故发生后,陈某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进行处理,前后共花费六万多元。事故刚处理完,陈某还没松上一口气,就接到了修理工小王辞职报告。刚刚付出一大笔赔偿款,最好的修理工又要辞职,陈某感到非常无奈。这时候,有人提醒他说,你是为小王帮忙才出的事故,他难道不应该承担一部分吗?陈某觉得很有道理,于是就托人和小王商量,谁知小王却说,你又不是白帮我的忙,我给的那50块钱就是给你付的报酬,来回的过路费也是我出的,再说,是你自己不小心才出的事故,所以我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双方争执不下,陈某只好将小王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承担事故损失赔偿费5万元。
【问题】
1、小王给陈某的那50元钱算不算是付了报酬?为什么?
2、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小王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为什么?
【点评】
1、小王给陈某的50元钱不算付了报酬。
关于这50元钱,双方事先并无明确约定,事后又争执不下,只能综合当时的情况判断。当晚,陈某出车到风景区来回一百多公里,车是一辆七成新的桑塔纳,又时值盛夏开着空调,综合考虑行程、实际车况、当时当地的油价等现实因素,这50元钱仅够出车成本,是小王应当承担的,不能视为给陈某的报酬。
2、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小王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为什么?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小王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陈某无偿为小王帮忙,交通事故也是在帮忙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被帮工人小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陈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对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因此,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陈某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王负担事故损失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