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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收养后,能否继承生父的遗产?

发布时间:2007-05-13 09:04:31


法官简介:李建丽,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从事多年民事审判工作,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

案情介绍:

15年前,小红刚出生时,她的生父母王某夫妇因子女多、生活困难,将小红送给刘某夫妇抚养,并办理了收养手续。十几年来,刘某夫妇含辛茹苦抚养小红。现在,小红已经是一名高中生了。两个月前,她的生父母找到她,表示现在家庭条件好了,愿意把她接回。小红感到左右为难,一边是养育自己十几年的养父母,一边是自己的亲生父母,哪边儿的心都不能伤。于是,她就利用在学校寄宿的机会,告诉老师自己回家住,却瞒着养父母住到了生父母家。一个月前,小红的生父王某不幸遭遇车祸去世,留下一笔遗产,未留遗嘱。小红认为自己作为亲生女儿,有权继承;小红的生母因为将小红送给他人抚养内心愧疚的缘故,同意小红多分些遗产;可小红的亲生姐姐和妹妹认为小红无权继承。因遗产继承问题争执不下,小红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生父的遗产。

问题:

1、小红和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解除?

2、小红是否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

答案与评论:

第一个问题:小红和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没有解除。

我国对收养问题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文件,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在1998年的时候又作了修改。《收养法》对收养关系的解除规定得很明确。

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小红是不满十六岁的高中生,尚未成年,如要解除收养关系,应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征得小红本人同意后,由其生父母和养父母双方协议解除。本案中未出现这种情况,所以,收养关系没有解除。

第二个问题:小红无权继承生父的遗产。

因为按照《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而小红与刘某夫妇的收养关系早在15年前就已成立,且至今没有解除。也就是说,尽管王某是小红的生父,但因为小红与刘某夫妇之间收养关系的成立,使得小红与王某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当然小红就无权作为子女继承刘某的遗产。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小红与养父母之间构成了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可以相互成为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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