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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生父补偿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2007-04-02 08:52:04


法官简介:李俊阳,女,郑州大学法律本科学历,法学学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

案情介绍:93年8月,王珍与梁广经朋友介绍相识并恋爱,不久两人就开始同居。后来,王珍发现梁广隐瞒了他已经结婚的事实,心里很生气,两人便于同年的10月份分手。分手时王珍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了,但是,她对两人之间的感情已经心灰意冷,就决定自己一个人把怀着的孩子抚养长大,就没有把这件事告诉梁广。94年5月王珍生下一个男孩儿取名叫:王凡,王珍用自己微薄的收入抚养着孩子。就在王凡长到10岁的时候,王珍下岗了,母子俩的生活陷入了困境。无奈的王珍决定把梁广是孩子亲生父亲的实情告诉王凡,并带着王凡去找梁广,要求梁广对王凡尽抚养义务。但梁广却认为王凡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不同意负担王凡的抚养费。王珍为给自己和儿子讨回公道,就以王凡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广补偿王凡自出生以来至2005年9月份10年间的抚养费8万元,并承担王凡直到18周岁时每个月的抚养费200元。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梁广虽然承认曾经与王珍同居的事实,但是却一直否认王凡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无奈王凡就提出了“做亲子鉴定”的申请,但经法院多次传唤,梁广始终拒不配合作亲子鉴定。

问题:

一、梁广拒不配合作亲子鉴定,那法院应该怎样处理呢?

A、认定王凡不能提出证据证明他和梁广之间的父子关系,判决王凡败诉;

B、根据王凡的母亲与梁广有同居的事实,推定梁广与王凡是父子关系。

C、由法院强制梁广去做亲子鉴定,依鉴定结论再作判决。

二、梁广应不应该补偿王凡10岁前的抚养费?为什么?

A、梁广从没有对王凡尽过抚养义务,所以应当补偿王凡10岁前的抚养费。

B、梁广没有对王凡尽任何抚养义务,是因为王珍向梁广隐瞒了生下王凡的事实,王珍是有过错的,所以,梁广不应该补偿王凡10岁之前的抚养费。

C、虽然梁广没有对王凡尽过抚养义务,但是王凡10岁前的抚养费用都由他的母亲王珍承担了,王凡受抚养、教育的权利并没有受到侵犯,所以他再要求梁广补偿10岁前的抚养费,是不应该支持的。

答案及评论:关于第一个问题,应选择选项B。本案虽是一个抚养费纠纷案件,但直接决定王凡胜诉与否的关键因素是他与梁广之间的父子关系是否存在,在梁广对此否认的情况下,王凡是有举证责任的,其惟一的证明手段就是亲子鉴定,法院也应依亲子鉴定结论作出梁广是不是王凡生父的裁判,但在梁广拒不配合作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又没有其他理由否认与王凡的生母王珍的同居性关系的,则法院可推定梁广为王凡之生父。这实际涉及到一个证据规则的运用问题。该证据规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在本案中,梁广是持有不能由他人提供的惟一的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即必须由其提供作亲子鉴定所用的本人血液采样,亲子鉴定才得以进行;王凡指认梁广为其生父的事实,即为不利于梁广的内容;梁广无正当理由拒不作亲子鉴定的,就可直接推定王凡及其母亲王珍指认的事实成立,即梁广为王凡的生父。如果选择选项A,法院简单地驳回王凡的诉讼请求,那么王凡就不能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行起诉,王凡的母亲也不可能就原来的事实提供更为有力的新证据,作为非婚生子的王凡就永远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自己的身份,亦无法向亲生父亲获取其应得的抚养费,这显然对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也达不到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至于选项C,因为相关司法解释已规定,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对不同意鉴定的当事人进行强制鉴定。如一方拒绝作亲子鉴定,无论男方或女方,或者子女年纪比较大的,均不能为作亲子鉴定采取强制措施,所以本案中法院不能对梁广采取强制措施。

关于第二个问题,选项C是正确的。因为梁广应否支付王凡10岁前的抚育费8万元的争议,实质上是王凡的母亲王珍与梁广之间的纠纷,反映了王珍由于梁广在10年间未对王凡尽到抚养义务,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而寻求梁广予以赔偿的诉讼心态,这可以由王珍作为原告对梁广另行提起诉讼,但不能在以王凡作为原告的本案诉讼中进行审理,所以选项A是不正确的。王凡主张生父梁广应补偿其10岁前的抚养费8万元,因在诉讼前王凡的生母王珍已实际支付了该笔费用,王凡本人的权利并未遭受侵犯,所以王凡不得再向生父梁广主张权利。选项B将梁广未支付王凡10岁前的抚养费的过错归于王珍的不告知,形成了第三人对梁广未向王凡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负有责任的结论,超出了本案所应审理的争议内容,表述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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