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田晓丽,武汉大学法律硕士,金水法院民一庭法官;刘朋刚,中南财经大学法律本科,金水法院民一庭法官
案情介绍:郑晓和王军是同学,平时关系不错。郑晓因为刚买了一套新房子,正在整理装修,打算买一部电视机,她知道王军在家用电器方面比较内行,这天,郑晓就专门邀请王军和她一起到商店去选购。把电视机搬回家之后,郑晓又请王军帮助调试电视频道。因为屋子里的家具都还没有就位,王军就把电视机放在沙发上调试。郑晓做好晚饭之后,请王军吃过饭之后再调。王军答应着站起身,没曾想,一下拌住了电视机的电源线,只听“咣”的一声,电视机摔到了地上。王军慌忙查看,发现电视机后盖已经摔裂,显像管尾管也摔坏了。新买的液晶彩电被摔坏,郑晓心疼极了。王军连忙说:不管花多少钱,我帮你拿去修好。可郑晓觉得,新买的电视机摔成这个样子,再修也不如新的了,她希望王军给她再买个新的。这下王军急了,说:是你请我来帮忙的,我这是无偿帮助的行为。电视机又不是我故意摔坏的,我为什么要再给你买个新的呢?结果,两人因为赔偿问题僵持不下,好朋友闹得是不欢而散,最终只好诉诸法院解决问题了。
问题:1、王军是无偿帮忙的,出现这种意外情况,他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应该承担责任的话,应该承担多大的比例才算合适?
3、生活中,你要是遇到这样的情形,你会怎么做?
点评:一、王军应邀帮助郑晓的行为是一种无偿帮助行为,但在其实施帮助行为过程中,由于主观上的疏忽大意,造成电视机摔坏的后果。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王军行为上的过失,使王军负有民事赔偿责任。过错责任不仅仅发生在故意侵权的场合,即使是在出于好意,无偿帮助他人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帮助人的过失而造成了损害,同样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王军虽然是出于好意无偿帮助郑晓,但王军在调试电视机时因疏忽大意而拌住了电视机的电源线,致使电视机损坏,对电视机的损坏是负有责任的,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王军虽然由于过失造成了损害,但其是出于善意,且是一种无偿行为,如果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就不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也会挫伤人们帮助别人的积极性。所以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这样才能显得更加公正、合理。
三、我们首先应该肯定这种助人为乐的精神,提倡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积极帮助别人,但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也要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妥善处理帮助事务,否则就有可能既给他人造成损害,也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后判决王军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予以适当减轻,要求由王军赔偿60%的损失,其余损失由郑晓自己承担,这样的判决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