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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灭债务用胁迫手段抢回欠款凭证

发布时间:2007-03-17 17:57:00


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法警大队  郑晖

案情:赵某和沈某是一个单位的同事,平时关系不错。赵某与他人合伙做生意缺少资金,就向沈某借了10万元钱,并写了一张欠条,约定半年以后归还本息。后来赵某的生意失败,血本无归。转眼半年期限已到,沈某见赵某迟迟不还钱,心里非常着急,多次向赵某催要,赵某都以种种理由推托。两人因此多次争吵,关系恶化。沈某称如果赵某再不还钱,就向单位反映其在工作业务往来中吃回扣的问题。赵某害怕沈某告发自己,可又实在没钱还沈某,就假意答应还钱,并约沈某当晚拿着欠条到自己的住处取钱。当天晚上沈某来到赵某家后,赵某把屋门反锁,阻止沈某离开,持刀逼迫沈某交出欠条,并强迫沈某写下收到赵某10万元钱的收条。

    问题: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A.赵某和沈某之间是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

          B.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C.赵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两罪

          D.赵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答案:B

    点评: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赵某为消灭债务,非法占有本不属于自己的10万元钱,采用胁迫手段强行索回欠条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沈某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从表面上看,赵某所抢的仅是一张欠条,而非实实在在的财物,但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抢劫罪侵犯的不仅仅是有形的财产,更主要的是侵犯了公私财物的合法所有权。欠条本身虽不是财产,但却是财产权利的主要证明凭证,有时还是唯一的证明凭证。丧失了这种凭证,债权人就难以甚至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财产权利,甚至会失去财产所有权。因此,在特殊情况下,欠款凭证本身就相当于同价值的财产。

赵某强行向沈某索回欠条,并逼迫沈某写下收条的行为,已经不是单纯的赖帐不还,而是想从根本上消灭自己的所欠的10万元,他的最终目的是要非法占有本来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赵某将沈某骗到自己的住处并阻止其离开的行为虽然是对沈某的非法拘禁,但他的目的是为了抢沈某持有的欠条,其非法拘禁的行为被后来的抢劫行为所吸收,所以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一罪而非两罪。

赵某的行为为何不是敲诈勒索?敲诈勒索与抢劫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用威胁的手段,被害人都是被迫处分财产,但两者之间还是有严格的区别的:抢劫大多采用暴力胁迫,对被害人造成的是人身的伤害。而敲诈勒索对胁迫的内容没有限制,可能是非暴力的;抢劫中的暴力胁迫一般是当场实现的,财物也是当场取得的,而敲诈勒索可以当场对受害人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其他非当场的方式进行,财物可以在当时取得,也可以事后取得。根据本案中赵某当场对沈某进行暴力胁迫,当场取得了沈某持有的欠条和收条,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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