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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走自己的物品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07-01-27 17:49:26


郑晖 惠济区法院法警大队

李某花了5000元购买了一辆摩托车,他的好友王某见了十分喜欢,就提出要借用几天。李某觉得王某是自己的好朋友,借给他骑几天也没什么,就答应了。谁知王某借用了一个多月也不还车,李某很想要回自己的摩托车,但碍于朋友情面,又张不开这个口向王某讨要。一天晚上,李某终于鼓起勇气来找王某要车,恰好王某出差不在家,李某见到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王某家楼下,便心生一计,回家取来摩托车的备用钥匙,趁天黑没人看见,打开车锁把车骑走了。几天后王某回来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以为被盗走了,就来找李某道歉,说车被偷了,愿意出4000元赔偿李某。李某听王某这样说,就隐瞒了自己骑走摩托车的事实,接受了王某赔偿的4000元。事后李某怕王某发现事情的真相,就把摩托车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丁某。

问题:李某骑走自己的摩托车并接受王某的赔偿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李某犯的是什么罪?

A 李某不构成犯罪,因为车本来就是自己的,但他收王某的钱应返还。

B 李某构成盗窃罪

C 李某构成诈骗罪

D李某构成盗窃和诈骗两罪

答案:B 李某构成盗窃罪

解说: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偷盗自己所有的物品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以一般情况下,自己的财物是不能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的。但窃取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或者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致使他人因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就构成了盗窃罪。

本案中的摩托车虽然在法律上属于李某,但李某同意王某借用,王某在事实上占有了这辆车,李某偷偷从王某家把自己的车骑走,致使王某损失了4000元的赔偿金,他的行为就构成了盗窃罪。

为什么李某的行为不是诈骗?因为诈骗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是:受害人是否出于错误的认识而交付财物。本案中王某遭受4000元的损失是由于李某偷走自己摩托车的行为造成的,不是李某实施欺骗造成的。对于王某而言,摩托车是真的丢了,不存在认识错误的问题,所以李某不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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