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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爷身后的23万元遗产应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07-01-13 17:44:22


薛永松,巩义市人民法院第六中心法庭审判员,法学硕士

案情介绍:

张大爷早年丧偶,膝下有两儿一女,均已成家,大儿子和儿媳与自己生活在一起,并生育了一个男孩,小儿子在外地工作,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孩子,另外,张大爷有一个侄子,因幼年丧失双亲,一直和李大爷一起生活,现在正在读高中。

2004年,张大爷的大儿子在一次车祸中不幸遇难身亡,事后,大儿媳未改嫁,一直在张家居住,并且无微不至地照顾张大爷的饮食起居,同时还独自抚养孩子。2006年10月张大爷去世,留下个人财产23万元,生前没有立下任何遗嘱,大儿媳为张大爷的后事忙前忙后,很是尽孝。不料,更不幸的意外发生在这个家庭,张大爷的小儿子在父亲去世次日得知噩耗后,迅速回家奔丧,途中飞机失事,小儿子不幸遇难。在办完张大爷的后事后,张大爷的女儿、两个儿媳、以及张大爷的侄子为张大爷的23万遗产发生了纠纷。

问题:张大爷的遗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

1、财产应由张大爷的女儿独自获得;

2、财产应由张大爷的女儿和孙子平分;

3、财产应由张大爷的女儿、孙子、两个儿媳平分;

4、财产应由张大爷的女儿、孙子和两个儿媳各得5万,张大爷的侄子得3万;

5、财产应由张大爷的女儿得10万、孙子和两个儿媳各得4.3万。

答案是第4个。

分析:张大爷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他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张大爷的遗产应该由张大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分配。张大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张大爷的三个子女。张大爷的大儿子先于张大爷去世,按照《继承法》解释第25、28、29条的规定,发生代位继承,张大爷大儿子应得的份额由张大爷的孙子获得,按照《继承法》第十二条和《继承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张大爷的大儿媳对张大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张大爷的小儿子在奔丧途中死亡,发生转继承,应由小儿子继承的份额要由小儿子的继承人继承,小儿子的第一继承人是他的配偶,因此,张大爷的小儿媳能获得这笔遗产。张大爷的女儿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也没有放弃继承权,所以也有权继承。张大爷的侄子虽然不是张大爷的法定继承人,但主要依靠张大爷扶养,且没有生活来源,按照《继承法》第14条和《继承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张大爷的侄子可以适当分得张大爷的财产。所以张大爷遗留的这笔遗产应由张大爷的女儿、孙子和大儿媳、小儿媳和侄子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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