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琪,女,33岁,现任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副庭长,主要从事民事审判及立案工作。
案情介绍:小东、小明、小红、小倩这四个9岁的小朋友是住在同一个家属院里的小伙伴。大年三十的晚上,他们相约在楼下放炮。小明手里拿着一枝40发的魔术弹正准备点燃,却忽然发现魔术弹没有引线、小红看到这个情况后,就赶快把小倩拿着的一个小烟花插到了魔术弹筒里,点燃了烟花的引线,并且让正朝着这边跑过来的小东赶快走开,可是,小东不仅没有走开,反而伸着头朝小明举着的魔术弹筒里面看,(他想看看能不能点燃。)可就在这时,魔术弹筒里喷出了火花,火花一下子就击中了小东的右眼。小东的眼睛受伤后,他的父母非常着急,先后去了多家医院诊治,可是都没有明显效果。后经有关部门鉴定,小东的右眼已经形成外伤性白内障,视力仅能看到眼前手的黄动,已经构成了重伤。
问:
1、我们知道,在伤害案件中只要受害人已经构成了重伤,那就属于刑事案件了,在这个案件中,小东的眼睛已经构成了重伤,谁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呢?为什么?
2、小东受伤的民事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为什么?
3、眼见得春节就要到了,我们应该从这个案例中注意哪方面的问题呢?
答案:1、在此案中,当事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此案虽然已构成小东的重伤,但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有些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已具备犯罪构成,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此阶段的人即使实施了法律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而本案中的小明、小红、小倩都只有9岁,未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2、此案应由小明、小红、小东的监护人也就是他们的父母承担民事责任。小明提供魔术弹,小红把小烟花插至魔术弹筒内引燃,造成小东右眼伤残,小明、小红系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侵害他人身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小东在小红等人发出警告后,仍朝烟花筒内窥看,其行为也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小倩并非主动提供火种,且无直接致伤小东的行为,故小倩不负民事责任。小明、小红、小东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他们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即他们的父母承担。
3、春节即将来临,且今年是解禁的第一年,在燃放烟花炮竹时一定要严格遵照有关条例在限定的时间、地点,并选择规定的烟花产品来燃放,保证过一个安全、文明、祥和的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