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99年初,小丽经人介绍,和本村的男青年小李相识,同年的12月,他们按照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两人就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半年之后,小李外出打工。后来,小丽生下了一个男孩。到了2003年,一直在深圳打工的小李结识一名深圳的女青年叫小燕,两人觉得很投缘,就在深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个月之后,小燕购买了一套价值60万的住房。正当小李和小燕准备就这么一直幸福的生活下去的时候,却飞来了一场横祸,2005年12月的一天,小李在一次车祸中不幸身亡,遗留有存款20万元。现在,小李的父母、还有小李家乡那个已经给小李生下了一个男孩的小丽、另外还有与小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小燕,都要求获得小李身后留下的那些财产(一套价值六十万元的房子、小李名下的20万元存款),为此引发出无法调解的纠纷,最终起诉到法院。
问题:这些财产谁有权利获得?有权利获得的人、每人应该分得多少?为什么?
1、 由小燕、小李的父母、小丽四个人平分,每人20万元;
2、 由小燕、小李的父母、小丽生下的那个男孩四个人平分,每人20万元;
3、 这些财产应由小燕、小李的父母、小丽生下的那个男孩获得,但是,获得的份额不同:小燕获得多数(50万),剩下的由小李的父母、以及小男孩平均分得(各分10万元);
4、 由小燕、小李的父母、小丽、以及小丽生下的那个男孩五个人平分,每人16万元。
答案是第三个。
法理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李遗产的范围和继承人的范围。
小李遗产不是20万,也不是80万元,而是40万。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结婚之后获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应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是由小燕出钱购买,但是买房在她和小李结婚之后,并且二人没有关于财产归属的特别约定。因此,房屋属于小燕和小李的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存款虽是以小李的名义存的,但也是小燕和小李婚后小李的收入,所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8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即40万元是小燕的,另一半40万元是小李的,所以,小李的遗产时40万元。
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在1994年二月一日之后,未办理结婚手续的,视为非法同居,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对于小李遗留的财产,小丽不能要求分割。虽然小丽和小李不是合法的夫妻,但孩子系他们的亲生子,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孩子是小李的合法继承人,有权获得这笔财产。小燕与小李经过婚姻登记,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也有权依法分割这笔财产。
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继承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因此,小李的40万元遗产应由小李的父母、小李的孩子、小燕私人平均分配,每人10万。所以,小燕应分得这80万元中的50万元。
友情提示:1994年2月1日之后,结婚以办理结婚证为准,法律不保护按照风俗举行的仪式婚姻,结婚一定要办理结婚证,对于现在还没有办理结婚证的,抓紧补办,补办以后,从具有结婚要件时算起,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