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黄瑞羊,中原区法院民一庭法官。
【案情】
杨女士与董先生是95年登记结婚的。后来他们有了一个儿子,今年9岁了,家庭生活也算是挺美满的。在2000年的时候,这夫妻俩经过商量,把自己正在居住的这套房子过户到了儿子的名下。从2004年以来,这夫妻俩经常为一些生活上的琐事发生口角,久而久之,就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了。今年的7月,杨女士觉得实在无法忍受了,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丈夫董先生离婚,并希望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她的丈夫董先生也同意离婚,可是夫妻俩在财产分割上出现矛盾了,矛盾点就是那套已经过户到孩子名下的这套房子。董先生认为这套房子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可是,杨女士却认为,房子是属于孩子的,我们俩都不能再要了。现在,我和孩子共同生活,那就应该住在这套房子里,你董某应该在离婚之后,从这所房子里搬出去。
【问题】
1、这套房产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杨女士是否有权让董先生搬出该房子?为什么?(夫妻
【解答】
1、过户到孩子名下的这套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2000年夫妻俩将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之后,这套房产实际上已经变成了孩子个人的财产,而不再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了。这里涉及到赠与这样一个法律问题。赠与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所有,他方接受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的成立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该案中,杨女士和董先生都愿意把共有的房子赠与孩子,并且过户到了孩子名下,赠与也就成立了,孩子取得了这所房子的所有权,杨女士和董先生不再是房子的所有权人,在离婚的时候自然也就无权就该房子进行分割。当然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即赠与需要接受赠与一方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很显然,本案中,孩子才9岁,父母把房子过户到他名下,他可能不知道,即便知道也不知道其中的法律意义。那么他有没有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呢?我认为是有的,这个意思表示是由其父母代替作出的,因为父母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父母既然愿意把房子给孩子,那么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他们自然也乐意接受自己的赠与行为。
2、杨女士是否有权让董先生搬出该房子,需要看将来孩子跟谁共同生活。因为除了这套房子之外,一家三口并没有其他的房屋可供居住,夫妻离婚之后,带孩子一方是要和孩子一起居住生活的,那么他(她)要居住在这套房子中,另一方就不适合再和她(他)住一起了,所以带孩子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搬出该房子。本案中,若是孩子随杨女士生活,杨女士是有权让董先生搬出房子的,若是孩子随董先生生活,搬出房子的就该是杨女士了。
【案件的处理】
本案实际上最终的结果是双方和好了,并没有离婚。因为在诉讼中,我们也了解到他们之间产生矛盾的原因还是在于经济上有些困难,这样在一些家庭琐事上难免夫妻之间磕磕绊绊,都很正常,夫妻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所以通过给他们疏通思想,最后原告撤回了起诉。
【法官寄语】
应当说,这几年离婚案件越来越多,像刚才这个案件,其实都很普通,并没有太大的矛盾,但为什么要闹离婚呢?夫妻感情基础是一个方面,但主要的,还在于我们现在家庭承受生活压力的能力很差。从法院的角度,我们很希望看到所有的家庭都能和和美美,所以在对离婚案件的处理上,我们很注重调解,从孩子、从责任、从理解等多个方面化解他们的纷争。我们也希望所有有矛盾的夫妻彼此能够心平气和地坐一起好好把矛盾摆出来,谋求谅解,不要一有不顺心的事就闹离婚,这样做会对彼此造成更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