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介绍】张晓辉,女,现为登封市人民法院大金店法庭庭长。
【案情介绍】:个体户刘甲丧偶后,与24岁的儿子刘乙一起经营副食店为生,商店资产约为8万元。2000年刘甲与桑偶妇女杨丙再婚,婚后杨的10岁女儿张丁随母与刘甲一起生活。刘家父子经营商店,杨丙操持家务,小日子过的很是幸福美满。2002年因刘乙准备结婚,急需住房,经刘甲同意,欲将商店赚的钱购买商品房,遭到杨丙的反对,由此引发矛盾。
2004年1月,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丙离婚。经法院调解,杨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达成一致协议。杨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操持家务,让刘甲专事经营挣来的,刘乙恋爱中已经花了不少钱。因此,商店现有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要分一半。张丁是刘甲抚养的继女,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离婚后,刘甲应承担张丁每月抚养费500元,直到其能独立生活为止。”刘甲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和儿子挣来的,杨丙未做任何贡献,我倒养了她们母女俩几年,因此,我坚决不同意分割财产。张丁不是我的亲生女儿,离婚后我没有抚养她的义务。”
经法院查明,商店现有资产32万元。
【问题】
(1)商店现有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2)杨某是否有权分得商店的部分资产?
(3)法院应当怎样分割才合法?
(4)刘甲是否有继续抚养张丁的义务?为什么?
【点评】
1.商店的资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刘甲与杨丙结婚时,商店已有资产8万元,属婚前财产,归刘家父子所有。
2.在刘与杨结婚期间,杨在家操持家务,商店由刘家父子经营,因此,该期间商店的增值部分属于三人共有。
3.杨只能分得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商店增值部分中属于她的份额,即24万元的三分之一8万元,其余部分是刘家父子共有。
4.刘甲没有继续抚养张丁的义务。因为刘甲与张丁之间是一种继父女关系,这种关系岁刘甲与杨丙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解除,继父女关系解除后,刘甲不负有继续抚养张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