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取款机上做文章

发布时间:2006-10-28 17:10:49


个人简介:崔航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1994年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1998年取得河南政法干部学院法律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现攻读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案情介绍:

今年5月份的一天傍晚6点多,陶某在一家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有另外两个人站在他的身后,其中一人撞了陶某一下,另一人向陶某道歉说因为着急取钱不小心撞着了陶某,陶某也就没有介意,并且很善意的让那两人先取钱,随手将自己已经插入取款机上的银行卡取了下来。可谁知,陶某取走的这张银行卡当时已经被那两个人调了包,陶某当时并没有发现。第二天,陶某去银行查询时才得知自己的银行卡已经被调包了,他马上向银行挂失。经查询,卡内现金已经全部被取走了。于是,陶某来到公安机关报案。当天,经银行查询,陶某名下的银行卡于头一天傍晚的6点多在银行进行余额查询时,密码已经被修改了,此后共支取4次现金,合计取走了6600元钱。陶某认为,银行在取款机前没有配备保安、监控设备,也没有警示标志,更没有设1米隔离线,由此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因此,他就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6600元。可是银行却说,因陶某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差,才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致使自己蒙受了经济损失,陶某的损失与银行的业务是否完善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而且,自动取款机在室外,已经超出银行能够提供安全保障的范围,银行已经在自动取款机上方安装了监控摄像机,在自动取款机的屏幕上方还装置了安全操作提示,已充分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不应该承担陶某的任何损失。

问题:那么,银行到底应不应该承担陶某的经济损失呢?为什么?

1、银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银行自动取款机是银行业务的延伸,属于银行业务的一部分,取款机前缺乏相应的保安、保密措施,造成取款人无法防备的损失,所以银行应承担责任,赔偿储户损失;

2、银行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银行卡被调包,属于陶某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3、银行和陶某双方都存在安全防范意识欠缺的问题,所以,双方应该共同承担责任。

法官点评:

以上意见中,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是:

导致陶某银行卡内存款被支取的直接原因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同时陶某疏于防范,对插卡口的银行卡未仔细辨认,致使犯罪嫌疑人轻易得到银行卡并改密取款,陶某自身有很大的过错。那么银行是否有过错呢?一方面陶某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取款机设施不安全,没有警示标志;另一方面,陶某是在室外取款机上操作时受侵害,而室外取款机交易应区别于传统柜台交易,目前尚无自动取款机必须设置1米警戒线和配备保安的管理规定。所以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对陶某要求银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