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无业游民刘某和孙某商量着想弄点钱花花。刘某和一名叫小红的16岁的女孩儿比较熟悉,知道女孩的父亲陈某是一位挺有钱的个体老板。刘某和孙某就把目标定在了陈某身上。一天下午,刘某把陈某的女儿小红约到一家游乐场去玩,然后由孙给小红的父亲陈某打电话,说他的女儿小红已经被绑架,让陈某马上送5万元现金到约定的地点,不许报警,不然的话,陈某就见不到自己的女儿了。陈某当时心里是非常紧张,很担心女儿的生命安全,所以他真的没报警,并按照孙某约定的时间、地点,将5万元钱按时送到了约定的地点。孙某拿到钱后,马上通知了刘某,刘某假托自己还有事,就让小红回家去了。
问题:刘某和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了吗?如构成是什么罪?为什么?
选项:1、刘某和孙某没有拘禁小红,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治安处罚的范畴,不够成犯罪;
2、尽管刘某是带小红到游乐场去玩,但是小红已经成为了他们两人实施犯罪过程中的人质,实际上已经被刘某和孙某拘禁,因此构成非法拘禁罪;
3、刘某和孙某两人即使没有伤害小红,但是,小红也算是被他们两人所控制的人质,所以构成绑架罪;
4、刘某和孙某以非法手段向个体老板陈某索要钱财,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答案】:4
点评:
刘、孙二人虽然称绑架了陈的女儿,但事实上并未实施绑架行为,也没有打算绑架陈的女儿,所以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绑架罪不成立。刘、孙二人并未对被害人的人身实施当场的暴力和胁迫以及其他不能使被害人抗拒的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所以也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刘、孙二人并未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本例中刘、孙二人谎称陈的女儿被绑架,以此要挟受害人陈,向其勒索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绑架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最本质的区别是前三罪都必须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而敲诈勒索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有人身权和其他权益。而人身权受到侵犯并不是此罪的必备要件。
所以,刘、孙二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