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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郎悔婚 女方持“精神欠条”可否获赔

  发布时间:2006-10-14 15:09:49


[法官简介]  

刘媛,审判员,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案情介绍]

  2003年的10月,任女士结识了比自己大8岁的男子申某。经过一段时间的自由恋爱,双方确定了婚姻关系,并商定:2004年的4月1号举行结婚仪式。女方任某将结婚日期提前通知了家长及亲朋好友,并为结婚准备了酒席、购置了家具,部分亲戚朋友还送来了贺礼。可是,在距结婚日期只有几天的时候,她的男友申某突然来到女方任某家,提出要推迟婚期。任某及家人都无法接受这个事实,要求申某给予精神赔偿。后经双方协商,申某给女友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上说明:同意因为推迟婚期赔偿女友精神损失费1万元。

后来,一直到今年的4月份,男方申某还是迟迟不与女方结婚,女方认为是男友申某伤害了自己的感情,于是就拿着申某写的“精神赔偿欠条”,将申某告到法院。女方认为,男友应该照“条”办事,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男方申某认为:因为他母亲现在有病,花去很多医药费,拿不出那么多钱;况且他当初写下的那份欠条,是被女友家人被逼着写的,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女方任某却认为这是申某的无理托辞,申某的母亲早在几年前就有病,这不能做为拒绝赔偿的理由。  

[肖月]

男方是不是应该按照他给女方打的“精神损失费”欠条,赔偿女方1万元钱呢?为什么?

点评:

应当。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有四个要件:一是要有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二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自然人在遭受名誉权侵害后,在心理上、心情上将遭受长期的压抑和打击,精神上遭受长期的痛苦和折磨,自然人遭受的主要损害是精神损害,因此侵害人应给予精神赔偿。

就本案而言,原告任某和被告申某商定举行结婚仪式的时间后,原告任某已经通知其亲戚朋友,并为结婚仪式准备酒席和置买家具,部分亲戚朋友还将贺礼提前送给原告。被告借口其母亲有病不能按期结婚,没有事实依据。经查明,被告母亲患有高血病,但在筹备婚期期间并没有发病也没有因为其他病情而住院。被告没有客观理由而无故推迟婚期,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一定损害,同时使原告的威信及名誉在亲戚朋友之间造成贬损,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是确实存在的。被告曾经承诺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万元,并打有欠条,也是对侵害行为发生后对原告给予精神赔偿的认可。至于被告所称,当初写下的1万元精神损失欠条是女方家人被逼着写的,不是自己真是意思的表达,应该是不算数的。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是受胁迫而写下的,所以不予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欠条赔偿其精神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判令被告申某赔偿原告任某精神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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