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新密市民赵山(化名)接受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次公开讯问,作为一起啤酒瓶自爆伤人案的受害者,他当庭对啤酒厂商表示不满。但对酒却表现出了执着的喜爱。
好酒者被啤酒瓶炸伤
2006年6月15日,新密人赵山家中办事,购买了由被告常某某经销的金苦瓜啤酒。2006年6月16日,赵山拿出啤酒招待客人,就在打开啤酒瓶盖时,啤酒突然爆炸。
赵山当即被送往新密市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右手面2、3指伸肌腱断裂和面部外伤,2006年6月24日出院,支出医疗费1888.37元,出院后复诊医疗费用119.2元。经法医鉴定,赵山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赵山出院后找啤酒经销商和生产商——焦作市某某有限公司索赔,遭到拒绝。
一审啤酒当庭“爆炸”
2006年7月,赵山将啤酒经销商和生产商起诉至新密市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在时,赵山特地带来了一瓶啤酒,作为证据。
然而,当赵山的朋友将啤酒放置在法庭的地板上时,啤酒瓶却突然爆炸,玻璃碎了一地。
赵山当即表示,啤酒瓶的破裂表明生产商所用的啤酒瓶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告焦作市某某有限公司,没有拿出啤酒瓶质量检验报告,并认为赵山的朋友是故意摔碎瓶子。
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的证物和证词,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5718.37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和鉴定费。被告不服,当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打官司只为讨说法
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询问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由于赵山中午喝了不少酒,言语有些含糊不清。但他同意合议庭进行调解,愿意把赔偿金额降低1000元。
“要不是下午上法院,我还得整一斤。”赵山希望尽快结束此案,了解一桩心事。而当提起打官司的事时,他显得很激动,说:“事情已经发生了将近一年,如果啤酒厂多少有点诚意,只要把我的医疗费解决了,我也不会这样。”
上诉人的代理人因无法就赔偿金额做出正面回答,双方约定再度商议。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