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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取走储户存款 银行担当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07-05-28 15:57:24


    骗子以作生意为由,利用假身份证在银行办理了一张同是扬先生的存折,在设法调换了扬先生的存折后,把其存折上的12万元全部取走。结果,哭诉无门的扬先生以银行未能尽到审查义务,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5月2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生意场上驰骋十几年的扬先生可谓见多识广,然而,一不小心,他还是掉进了骗子精心设计的骗局。2004年12月4日,他与人作生意,为了方便汇款,在嵩山路上的某银行支行办了一个名为扬某某的存折。然而,他不会想到是,自己正在一步步地走向骗子精心设计的陷阱,就在他办理存款的同时,骗子也利用假身份证在银行办理了一张同是他名字的存折,并设法调换了他的存折后,把其存折上的12万元分三次全部取走。生意没作成,12万员的现金却没有了,当他明白过来后骗子早没有了踪影。哭诉无门的扬先生便以银行未能尽到审查义务,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

    一审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银行未能对骗子所持扬某某居民身份证真伪进行全面审查核对,致使骗子以伪造的身份证成功开立银行帐户,因此应对原告扬某某受骗,并造成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据此,于2007年1月31日,酌定被告银行支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4000元。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银行觉得自己很冤枉,当即上诉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上诉方银行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因此,他们在为名为扬某某的个人办理个人结算帐户时,已经对扬某某的身份证件进行了合法的审查,对其开户不存在过错。

    而被上诉人扬先生则辩称,国务院有关规定明确指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时,金融机构应该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由于银行没有对骗子所持的证件进行核对,造成被上诉人存款被骗,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案情复杂,案子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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