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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如厕狗咬命根 法院协调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07-05-25 15:31:58


    19岁的大君在饭店就餐去方便时,被店主人圈养的狼狗咬伤大腿及生殖器。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大君诉至法院。经二审法院的法官协调,双方达成和解。

    2006年7月18日下午5时许,大君及其三位同学到金水区祭城路办事处新村的一家饭店就餐。该饭店后面建有一处厕所,在饭店与厕所之间,搭建了一个简易狗棚,狗棚内养有一条狼狗。狗棚距离厕所12.8米,距离去厕所的小路4.4米。平时狼狗被店主人用一根2米的铁链子拴着。下午6时许,大君及其两位同学去饭店后面的厕所方便,在途径狗棚时,大君被拴着的狼狗咬伤右腿及生殖器。随后大君被送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饭店方面支付给大君500元,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

    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后认为,大君在饭店就餐过程中,被店主饲养的动物致伤属实,但在狼狗被铁链拴着及去厕所的道路离狗棚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下,大君被狗咬伤,并且店主提供三证人证明系大君逗狗所致,故认定大君存在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害结果,店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大君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大君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君认为,证人的证言不属实。三名证人都是饭店的服务员,除一人在事发后赶到现场,其他人事发时均不在场。另外,法庭认定拴狗的铁链距离厕所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是不正确的。狗棚与通往厕所的道路中间摆放着多辆摩托车,无法通行,只能沿狗棚处通过,而狼狗就突然窜出咬伤了自己。

    饭店方面则辨称,店主饲养的狼狗一直用一条2米的铁链拴着,已经对狗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事发时狗棚旁边围着两辆摩托车和几辆自行车,大君却穿过车辆的间隙去逗狗,导致其被狗咬伤,而和大君一起的两位同学则安然无恙。

    为了化解纠纷,二审法院的法官耐心细致的做了大量协调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于5月25日握手言和,饭店共计支付大君人民币6000元,大君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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