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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挑战行业法规 客户将银行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07-05-24 15:28:05


    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是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银行按律上下浮动利率也在情理之中,然而,郑州市民张先生对此却有不同的看法,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多收的19.20元利息及0.62元的相应损失。5月2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新利率引发纠纷

    2004年5月9日,张先生与某银行签定《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银行向张先生提供住房贷款人民币207000元,贷款期限为25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签定贷款合同的年利率为5.31%,还本付息日为每月20日,个人购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次年第一期还款日起,按当年1月1日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分段计息。

    2005年3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相关规定,5年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上调为5.51%,2005年3月17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20日,某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通知规定,收取张先生2005年12月21日至2006年1月20日本息1567.16元,其中2005年12月2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5.31%计息,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20日,按新年利率5.51%计息,而张先生对此显然不予认可,认为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对2005年12月21日至2006年1月20日的本金,全部按照原年利率5.31%计息,因为,2006年1月20日才是还款之日,所以不应该把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20日的本金按照新年5.51%的利率计息。由于协商未果,张先生随将某银行告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合同条款相互打架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定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之所以发生纠纷是因为双方在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上发生了偏差。原告强调的是“每月20日还款日”按新年利率计息,被告强调的是“每年1月1日分段计息”。法院认为,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相关规定,2006年1月1日为新利率执行日,被告于第一期还款日2006年1月20日,即利率调整日对借款人的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并以新利率执行日为界限,分成两段分别适用新旧利率计息,是对合同条款的合理适用,而原告对合同的理解,是抽取合同条款中部分语句,而没有综合上下文意思,更忽略了条款最后的“分段计息”的含义,是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当。被告收取原告2005年12月21日至2006年1月20日本息1567.16元并无违约。据此,一审法院于2007年2月10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打官司只为讨说法

    “打官司就是为了讨个说法”。一审官司打输后,张先生并不气馁,尽管与银行相比自己只是一个弱小的消费者,可他坚决地认为真理在自己一方,于是在接到一身审判决后,当即又上诉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被上诉人某银行言之凿凿,引经据典,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上诉人却死咬合同条款不放,称合同的2.5条款明确约定,个人购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每年第一期还款日为利率调整日;5.1条款同时约定,还本付息日为每月20日。上诉人购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的是浮动利率,,既然合同约定还款日就是利率调整日,银行就应该把每年的1月20日至次年的1月20日作为一个阶段,按照央行1月1日规定的贷款利率分期计息。上诉人还称,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对已经发放的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应在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日调整,以贷款基准利率为下限确定具体利率水平。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在2005年,张先生就因同样的原因和同一家银行,打过同样的官司,只是,那一次以银行补偿他一千元告终,而这次当法官进行调解时,张先生坚决拒绝。他说,他不是为钱而来,打官司只是为了讨个说法,让银行知道,他们在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同时,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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