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巩义市回郭镇的农民邵某,年已六十花甲,却干出让外人义愤,亲朋蒙羞的罪恶勾当,并被巩义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01年3月26日左右的一天下午,邵某在其家中住室内将其养子5岁的女儿邵某某奸淫。案发后,邵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邵某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
但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的父母,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对熟悉的人也不能放松警惕,绝不给犯罪人可乘之机,保护幼女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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