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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 立约定金应否返还

  发布时间:2007-05-22 08:56:30


    星海公司与陈勇就转让星海公司航空售票处一事签订一份预付定金协议书,约定星海公司将售票处转让给陈勇,陈勇支付定金1万元,代表双方诚意,双方在定金交付后一周内签订正式合同。双方在商谈中遇到不宜人意,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都不承担经济责任,星海公司偿还陈勇预付定金1万元。陈勇支付定金后,双方就公司转让问题进行协商,但因对星海公司转让前债务的承担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双方最终未签订转让协议。陈勇要求星海公司退还所付定金,被星海公司拒绝,陈勇遂诉至法院。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勇按约定交付定金1万元后,双方就公司转让问题进行协商,星海公司并未实施陈勇所称的违反法律的行为,故陈勇拒绝签订正式合同,违反了双方定金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据此判决驳回陈勇的诉讼请求。陈勇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郑州中院近是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陈勇与星海公司所约定的定金从性质上讲,是立约定金,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能够最终订立合同。本案中双方未能签订正式转让合同,系由于双方对原公司债务承担等合同的主要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造成的,陈勇在协商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恶意拒签合同的行为,故本案不应适用定金罚则。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星海公司返还陈勇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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