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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后携款潜逃 抓获后悔罪晚了

  发布时间:2007-05-15 15:18:40


    被告人谭正宏原系郑州市一家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5月14日,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涉案赃款21200元予以追缴。

    2006年7月16日,被告人谭正宏接受了所在食品有限公司的安排,负责向上街、巩义两地的“超市”运送其公司生产的食用油,共计200件800桶。次日,被告人谭正宏将上述两地“超市”所付的21200元货款结算后,携款潜逃,并将该笔款项挥霍一空。后经公司报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正宏利用其担任公司业务员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谭正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缴纳涉案赃款,所以,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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