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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小偷电死副经理 守门人创大祸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07-05-11 14:58:51


    为防止小偷光顾,公司夜间值班人员把220伏的电源接到房间的门把上,结果创下大祸,把前来查岗的副经理电死。今天,追悔莫及的被告人葛金(化名),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被告人葛金1956年6月9日出生于郑州,高中文化,郑州某某摄影店职工,主要负责摄影店的夜间值班工作,由于摄影店有过小偷光顾的经历,为了保护单位的利益,作为看门人的他挖空心思地寻找惩治小偷的绝招。 2006年10月31日22时许,当葛金喜看到邻居溜冰场的人员都已散尽后,就将220V的电源电线接在该摄影部外侧大门的门把手上。他绝对没有想到,正是他的这一“高招”竟招来塌天大祸,在电死了前来查岗的副经理的同时,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就在他把电线接在门把手上不久。该公司的副经理谢某某和几个同事就前来查岗,在谢某某伸手开门的瞬间,就被砰的一声打倒在地并当场死亡。接到报案后,葛金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6年1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并很快移送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金明知其在门把手的插锁上通电的行为,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却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被害人谢某某被电击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判处葛金有期徒刑十一年。

    见自己竟被判处如此重罪,葛金既后悔也无法接受,当即上诉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尽管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没有伤人的故意,此次事故纯属意外,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自己从宽处理。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葛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至于上诉人葛金的辩解理由,二审法院认为,葛金明知其在门把手上通电的行为,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却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符合间接故意的主观形态,客观上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的规定,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处罚,考虑到上诉人葛金的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原判在该幅度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然而,就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金却意外外地申请撤回上诉。大概在监狱几个月的思考中,他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2007年5月1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准许葛金撤回上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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