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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赔十” 药店这回真的赔了

  发布时间:2007-05-10 15:33:08


    消费者邢先生以687.40元在郑州一家医药公司购买了明复牌“化毒丹(丸)”药品七盒,后发现是假药。而该医药公司在事前还作出承诺“决不出售假冒伪劣药品,假一赔十”。邢先生遂要求医药公司退还其购药款,并履行十倍的赔偿金的承诺。近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河南惠发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退还邢先生购药款687.40元,并十倍赔偿邢先生6874元。

    2005年6月22日、6月24日,邢先生在医药公司的下属药店河南惠发医药有限公司医药大厦购买了明复牌“化毒丹(丸)”药品七盒,总价687.40元。后来,邢先生得知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从未生产过“明复化毒丹(丸)”药品。得知这一情况后,邢先生遂向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举报所购药品为假药,郑州市食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复函认定医药公司销售“化毒丹(丸)”的假药行为违法。而医药公司事前在店堂内悬挂告示上写明惠发医药八项承诺中的第一项为“决不出售假冒伪劣药品,假一赔十”。医药公司辩称以前在个别店内有过这种承诺,现在医药公司处均没有这种承诺,但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何时取消该项承诺的。

    法院认为,要约是当事人发出的缔约合同的意思表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医药公司发布的商业广告中称“决不出售假冒伪劣药品,假一赔十”等八项内容,内容具体、明确,符合合同的要约规定,邢先生依其约定购买了医药公司出售的药品,应视为承诺。该买卖合同成立。医药公司未按约定出假药,应兑现其“假一赔十”的承诺。医药公司辩称已经取消“假一赔十”的承诺,但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何取消该项承诺的,故被辩解意见证据不力,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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