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拒不办理火化证明 尸体存放半年之久

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因行政“不作为”一审败诉

  发布时间:2003-08-18 12:42:47


    张女士的儿子因意外触电身亡,按照办理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手续的有关规定,张女士向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申请办理尸体火化证明,却无故遭拒。5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因行政不作为一审败诉。

    去年8月29日上午,我市大雨滂沱,地上积水较深。张女士的儿子骑自行车外出办事,在途经嵩山路与中原路交叉口东南角慢车道交通信号灯附近时,因该交通信号灯设施漏电,被当场击倒。后被“120”送往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对尸体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尸检报告。

    张女士在应对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同时,按照办理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手续的有关规定,向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提出了办理其子尸体火化证明的申请。但该局则认为,按照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手续的暂行规定”,尸体须经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法医检验,并由其出具尸检报告书。该局根据尸检报告书和当事人的申请,才能为其办理尸体火化证明。张女士对此提出疑问,她认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尸检报告具有和郑州市公安局作的尸检报告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该局的行政不作为,张女士将之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造成的尸体存放费的损失。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具有办理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手续的法定职责,对原告提出的申请应予答复和办理。被告因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故依法确认被告不按规定给原告之子的尸体办理火化证明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40元。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