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客室商谈业务时,趁对方离开会客室向公司经理汇报工作之际,将对方手机盗走。该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被告人史元原,于5月8日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6年8月2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史元原到郑州一包装有限公司与该公司业务员晓凤洽谈业务,会谈中,当晓凤暂时离开向公司经理请示有关问题时,被告人史元原将晓凤放在会客室桌子上价值1400元的手机偷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元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史元原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且其积极向本院缴纳罚金,酌情对其做了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