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民告官方便多了,不仅诉讼费用降低了,而且又有协调新机制,比以往时间也缩短了,现在咱老百姓打官司更方便了。”偿到新机制好处的李老汉高兴的向前来诉讼的其他当事人说。
近日,郑州市管城法院行政审判庭以行政协调的方式成功审结了李老汉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刘某土地登记纠纷一案,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家住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的李老汉系郑州市煤建公司退休职工,其与刘某系邻居。李老汉原有宅基地南北长、东西窄的长方形宅院,大门朝南临街而建。1981年,李老汉所在村委会将他的南院划出一块给了刘某,作宅基地使用,与刘某东侧并排,西墙西侧留给李老汉一条南北从其家门口通往向南大街的路,以供李老汉家人出入方便。
1993年,刘某向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政府申请了宅基地使用证。随后,刘某以该通道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为凭,拒不让李老汉通行。
受理该案后,管城法院行政庭了解到李老汉与刘某不仅是邻居,而且有亲戚关系,现因为通行问题关系非常紧张,并且有上访的苗头。为了更好地审结此案,行政庭法官没有简单、机械地审理该案,而是积极的以行政协调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一是加强庭前协调指导,在开庭前主动找当事人谈话,进行法律宣传,力争庭前化解行政争议。二是做好庭中和解引导。针对当事人之间行政关系,结合法律、政策与实际情况,找准切入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协调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三是加强庭外联系工作。审理该案时,行政庭人员积极与区政府、村委会联系,进行沟通,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为顺利审结该案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最终,李老汉与刘某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允许李老汉的出行,李随后撤诉。
在今后的工作中,管城法院将不断加强对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尽可能采取协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和解,增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互相理解和信任,努力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