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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期交房开发商被判赔款

  发布时间:2007-04-25 12:21:49


    开发商不按期交房,两家业主将开发商河南省天伦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法庭。4月19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两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业主吴女士诉称,2004年10月20日,她和天伦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吴女士购买天伦公司开发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3号院4号楼东二单元602号房屋,房款总计380494元,交房日期为2004年12月30日以前,逾期交房的,天伦公司每日应支付吴女士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天伦公司直到2005年5月20日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给吴女士。因此,吴女士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伦公司向吴女士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5981元。

    天伦公司辩称,天伦公司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通知吴女士交房的,但吴女士未按约定日期办理交接手续。因此,天伦公司没有违约交房的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吴女士和天伦公司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吴女士依据合同约定,向天伦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天伦公司未按约定完全履行其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吴女士要求天伦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本案纠纷,天伦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遂判决天伦公司支付吴女士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5981元。

    同时,另一家业主蔡女士也因此获赔违约金106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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