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王女士发现,买了套门面房,房屋面积缩水,为此王先生将河南省太行置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原告缩水面积房款,且缩水面积误差超过了3%部分双倍返还房款。4月1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河南省太行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女士房屋面积差款34844.10元。
2003年7月,王女士购买了位于二七区康复前街的一套建筑面积45.71平方米的门面房。总金额316770元。当初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房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005年9月,王女士拿到了房屋产权证。可是产权证上核准的房屋面积为42.50平方米,与合同上约定的面积45.71平方米相差了3.21平方米。鉴于房屋面积严重缩水,王女士要求开发商依照合同退还房款34996元。
被告辩称:1、原告购买门面房面积误差为卫生局面积,在出卖房屋时,被告不知卫生间不能计算在总面积内,故被告无主观恶意占有原告多交的购房款;2、原告已占用卫生间4年之久;3、我方愿意适当退还部分购房款。
另查明,总房款316770元的3%面积差款为9503.1元,超出部分4%的面积差款的2倍为25341.6元,合计34844.7元。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在知道房屋存在面积差时未按约定履行退还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面积差款的诉讼请求,二七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