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判决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本来有理的原告由于粗心和不懂法律,最终被判败诉,不但白白损失了2000元,而且还得承担全部诉讼费。
原因是,2006年10月25日,原告廉晓毛被老板刘包声雇佣开大货车,三天后,老板刘包声携原告同另一位司机驾车到广西拉货,当车行驶到一个加油站准备加油时,由于车身太长太宽,不小心挂坏了加油站的一个立柱。经保险公司现场协调,老板自愿赔偿加油站2000元。可是,由于他们三个人身上都没带现金,所以,原告出于热心想帮一下老板,就打电报让自己家里人先往广西出事的地点汇2000元付给加油站,回家后再让老板还给自己。由于原告爱面子,又不懂法,所以,在向加油站交赔偿款前打欠条时,他主动在老板与加油站方拟草的欠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心想,自己先替老板打欠条、交赔偿款,老板哪能不承情、不还自己呢?然而,事与愿违。到2007年4月,半年过去了,不论原告怎样追要,老板不但不还账,反说不欠原告钱。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原告只好将老板起诉人民法院。
郑州高新区法院查明真相后,认为原告讲得有理,做得合理,但是,由于欠条上签的是自己的名字,又没有证据能证明他交的赔偿是替老板交的,所以,按照证据的法律规定,只能判原告廉晓毛败诉。
针对本案做好事却不加考虑的情况,法官提醒有关当事人今后涉及经济问题或者打欠条时,一定要依法办事,而不能感情用事,不然,遇到麻烦时有理说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