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判决一起错用注射药物,导致一名儿童死亡的案件,判决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民委员会、该村卫生所和医生陈某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45301.58元。
2005年8月14日,原告王汉(化名)夫妇因孩子发烧,在其同事的陪同下,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委开办的卫生所治疗,该所医生陈某在未问清孩子有无过敏史的情况下,盲目使用头孢曲松纳药注射,致使孩子出现发抖、烦躁不安等症状。拨打120急救电话,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赶到时,孩子已停止了呼吸和心跳。
经该院抢救,花去医疗费1767.57元。孩子死亡后,经郑州市公安局鉴定为:系药物引起过敏性休克而亡。孩子父母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元。诉讼中,被告方要求对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郑州市医学会于2006年7月4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意见为:医方所应用药物属于超范围用药,违反了该类药物的用药原则。患者出现药物反映后,医方采取了相应的抢救措施,但未采取必要的抗过敏措施,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本案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责编/小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