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制售假盐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40 000元。
去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郑州市107与北环交叉口附近租赁三间厂房后,从湖北购进约28吨工业盐做原料,装进自制的“卫群”牌小包装袋内,假冒成河南省盐业总公司专卖的“卫群”牌食用盐加碘盐予以销售,总数量达7.5吨。后被查封扣押尚未售出的工业用盐20.85吨,(其中部分已经改装成小包装准备出售),经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中心鉴定,被查封的工业用盐及假包装袋总价值26651元。经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被告人李某经营销售的盐产品为优级日晒工业盐,不含碘成份,不能作为食用盐销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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