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撞伤环卫工人后,虽然已经赔偿了部分医疗费,但受害人还是将他告上法庭,出租车车主、出租车挂靠公司也一同成了被告。3月22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哥、车主和公司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10月25日,的哥李某驾驶出租车沿郑州市航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嵩山路口时,撞上了正在扫地的环卫工人张某。张某被撞得多处骨折、牙齿缺失。该事故经交巡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住院治疗了38天,李某支付了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但其他费用协商未成。
由于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并非其本人所有,张某遂将李某、出租车车主王某及出租车挂靠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3被告赔偿其牙齿安装费、误工费等7万余元。
对此,出租车挂靠公司辩称,该出租车为个人车辆,产权属车主王某,因车辆挂靠公司,公司每月收取服务管理费200元。车主王某在工商部门办有个体营业执照,因此起应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公司表示,即使其公司有责,也应只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车主王某称,张某的诉讼请求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
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查明,李某和王某实际上是夫妻关系。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但李某驾驶出租车却造成张某受伤。而王某作为该车车主,且李某的营运收入归李某、王某夫妻共同所有,因此李某和王某应一同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张某的部分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法院遂判决李某、王某赔偿张某6万余元。至于出租车挂靠公司如何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该公司每月收取管理费,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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